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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条款

NaviPlus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为“本公司”)就本公司向会员提供的第10条所定义的代购服务(以下简称为“本服务”)的使用事宜制定如下《BuySmartJapan代购服务使用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

第1条(会员资格)

  • 所谓会员,系指同意本协议,并为了通过互联网使用本公司运营的本服务而申请入会,经本公司同意其作为会员入会,并收到会员ID使用权者。
  •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会员资格,或者出借、转让、买卖、抵押等。

第2条(使用协议的更改)

  • 本公司可不经事前同意对本协议进行更改。本协议发生更改时,将在本公司规定的网站上刊载更改后的协议条款之时生效,此后,关于本服务的一切事项均以更改后的协议为准。

第3条(会员申请)

  • 希望入会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希望入会者”)、在会员本人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申报会员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为“会员信息”)后,在线申请入会。另外,希望入会者为未成年人时,须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申请入会。
  • 会员注册手续于本公司批准上款申请时完成。但是,当本公司判明希望入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希望入会者的入会申请,即使在批准入会之后,仍可能取消其入会。
    • 希望入会者为未成年人,并未得到监护人同意时;
    • 希望入会者过去因违反本协议等而被取消会员资格时;
    • 希望入会者在申请入会时向本公司申报的会员信息中存在虚假、误填或漏填时;
    • 希望入会者曾怠于支付对于本公司的债务时;
    • 妨碍第三方使用服务,包括妨碍本公司的运营、服务提供或合作站点(依据第10条的定义),或做出对它们造成障碍的行为时;
    • 希望入会者居住在本公司另行指定的国家以外时;
    • 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其他情形

第4条(会员ID及密码的管理)

  • 会员应对会员注册后本公司赋予的、密码承担管理责任。
  •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会员ID及密码,或者出借、转让、买卖、抵押等。
  • 因会员ID及密码管理不充分、使用不当、第三方使用等导致的损害责任由会员承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通过会员ID及密码使用本服务视为由会员所实施,会员应就其使用负一切责任。
  • 会员在会员ID或密码被第三方得知时,或者怀疑会员ID或密码怀疑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与本公司联系,并按照本公司指示执行。另外,因会员ID及密码被非法使用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害时,该会员应向本公司赔偿其损失。
  • 会员有义务定期修改密码。会员因怠于履行该义务所造成的损害,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 除经本公司特别许可外,不将重新发行会员ID及密码。

第5条(申报事项的更改等)

  • 会员在入会申请时向本公司申报的会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更改手续进行申报。因未履行更改手续而造成损害时,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第6条(通知)

  • 本公司向申请会员登录时提交的邮箱地址发送公司通知,并以邮件服务器中的邮箱记录为可读取状态的时刻起,视为通知已传达到。
  • 不拘上款之规定,根据本公司的选择,还可以向会员提供的会员个人信息中的其他联系方式发出公司通知。无论何种情形,通过向联系方式发出通知,都以常规到达时间为默认到达。

第7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 本公司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方针》、《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来管理会员的个人信息。
  • 除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以外,本公司以下列内容为目的,使用会员个人信息:
    • 商品等的采购及运送;
    • 商品等的包装、发货业务;
    • 费用计算、费用支付请求;
    • 应对各种咨询和售后服务;
    • 实施促销活动、悬赏策划、问卷调查;
    • 本公司及第三方的商品等的广告、宣传、促销(含通过电子邮件实施的);
    • 发送邮件杂志;
    • 营销数据的调查分析、新服务的开发
    • 制作提供给本公司业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为“业务合作企业”)的统计资料。
  • 除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以外,本公司在下列各项情况下可提供会员个人信息:
    • 经会员同意时;
    • 被依据法律等要求公开时,在侦查犯罪等法律程序中被要求公开或受到消费者中心、律师会等公共机关以正当理由进行咨询时;
    • 向供应商转发会员的订货信息时;
    • 为了运送商品等而向运送中心等公开时;
    • 向与结算商品货款等有关的经营者公开时
    • 将本公司所有业务或一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时;
    • 因合并、营业转让及其他事由继承本事业,需向经营继承者公开时;
    • 经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许可时。
  • 除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关于个人信息的管理》以外,当会员使用本服务时,本公司有可能使用cookie。

第8条(退会)

  • 会员通过办理本公司规定的退会手续完成退会
  • 会员死亡时,本公司视为该会员于此时退会。
  • 会员退会或因其他理由不再具有会员资格时,会员将无法使用会员ID及密码。
  • 会员退会或其他理由不再具有会员资格时,本公司无须事前通知或催告,可解除已成立的买卖合同(第11条(商品等的采购等)第3款所定义的,下同)。另外,即使会员退会或因其他理由不再具有会员资格,只要本公司未发出解除或取消的通知,已成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并适用于本协议。

第9条(会员资格的停止及除名)

  • 当发生以下事由时,本公司无须对会员发出任何形式的事前通知或催告,可暂时停止或解除会员资格:
    • 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会员ID或密码及本服务时
    •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时;
    • 对于会员申请扣押、临时扣押、临时处置、强制执行、破产、民事重组时,以及/或者会员提出申请时;
    • 密码输入错误达本公司规定的次数以上时;
    • 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间内未使用本服务时;
    • 除上述事由外,会员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时;
    • 除上述事由外,本公司判定其作为会员不合格时;

第10条(本服务的内容)

  • 本服务是本公司受会员委托,从EC网站运营商等销售主体(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为“合作网站”)上销售的商品等中,采购会员指定的商品等(以下简称为“商品等”),并将该商品等销售给会员的服务。

第11条(商品等的采购等)

  • 会员应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法申请采购商品等。
  • 商品等的采购申请只能尽限由会员实施。
  • 对于会员提出的购买申请,经本公司同意之后,会员买主与本公司卖主之间的买卖合同方可成立(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
  • 当本公司向会员发送的同意邮件到达会员(申请入会时会员提交的邮件地址)邮箱之时(邮箱服务器中的邮件当记录为可读取状态时),即该买卖合同成立之际。会员应同意以该方法发送有关买卖合同的确认通知。
  • 本公司除上款确认邮件外,当供应商采购商品等时,不向会员发出通知。
  • 会员申请采购商品等之后,即使在合同成立之前,也不能取消申请。
  • 本公司可自由判断是否同意会员提出的申请。
  • 因采购商品等以及运送而产生的如下费用(以下简称为“商品货款等”),一律由会员负担。
    • 商品等的货款;
    • 本服务手续费;
    • 事务手续费;
    • 国外运送费用;
    • 其他申请时本公司提示的费用。
  • 会员应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上款所规定的商品货款等。
  • 会员未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商品货款等时,应向本公司支付按年14.6%的比例计算的滞纳金。
  • 会员不能将依据与本公司的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提供担保等一切处置。
  • 会员未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本条第8款所规定的商品货款等时,本公司无须任何催告,可解除买卖合同。即使在本公司解除合同时,本公司仍可就发生的损失向会员提出赔偿要求。
  • 公司在买卖合同的目的物属于本协议第12条(本服务禁止使用的商品)所规定的商品等时,属于本协议第17条(拒绝提供本服务)所规定的事由之一时,或者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会员义务时,即使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无须事前通知或催告,仍可解除买卖合同。
  • 会员拒绝接收商品等时,本公司可将从供应商接收的商品等任意出售、废弃、退货及通过其他方法进行处理,会员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商品等无法运送至会员注册的指定运送地址时也是同样。

第12条(本服务禁止使用的商品)

  • 会员不得就以下商品等使用本服务:
    • 现金及支票、票据、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类(含机票、音乐会门票等代金券类);
    • 信用卡、现金卡等卡片类;
    • 金融机构的存折或存款提款卡;
    • 书信或现行法律定义为书信的通信手段;
    • 有生命的动植物、已死动物或被标本的动物;
    • 人体或人体的一部分、遗体、遗骨、牌位;
    • 食物及其他易变质或腐烂的;
    • 兴奋剂、大麻、毒品、精神药品及其他禁止药物;
    • 枪支、刀剑、武器、兵器、火药类、爆炸物、有毒物、剧毒物;
    • 医药品、医疗器械;
    • 儿童色情物品、成人电影及其他淫秽物品;
    • 以非法的方法、手段取得的
    • 包括经由国在内的进出口国、州、地方自治体法律禁止或限制其运送、出口及进口的;
    • 除上述外,运送业者的运送章程中未认可处理的;
    • 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权利或利益的物品;
    • 除上述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物品。

第13条(商品等的运送)

  • 本公司收到依据第11条第9款的商品货款等后,由本公司委托的配送业者(以下简称为“配送业者”)根据本公司的指示向会员注册的指定配送地址直接配送商品等。
  • 关于商品发货时间,由本公司通过第11条第4款的确认邮件通知给会员。
  • 会员在上款通知以前未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式申报时,不能更改商品等的指定运送地址。
  • 本公司不保证商品等在会员希望的日期以前运送至会员注册的指定运送地址。此外,本公司不就商品等的送达日作出保证。
  • 在本公司将与买卖合同有关的商品等移交运送业者之时,该商品等相关的所有权转移至会员。
  • 在到达指定运送地址以前,因运送业者故意或过失导致商品丢失时,本公司在第23条(本公司的责任范围)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非运送业者故意或过失导致商品等消失、损伤时,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14条(买卖合同的取消)

  • 本公司接到会员采购商品等的申请后,从供应商处代替会员进行商品等的采购。因此,会员在申请采购商品等之后,即使是在买卖合同成立以前,也不能因会员的原因而取消申请。
  • 符合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公司可取消向会员销售商品等。即使因该取消而给会员造成损失时,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 供应商要求解除或取消关于商品等的采购合同时;
    • 本公司向供应商完成订货之日起经过30日后,商品等的供应商仍未运送商品等时;
    • 在买卖合同成立时,本公司指定的供应商不存在商品等的库存时;
    • 因终止生产等原因已无法交付商品等时;
    • 标示的商品等的价格与市场行情等相比明显存在错误时;
    • 以本公司另行指定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地点作为指定运送地址时;
    • 本公司指定的运送业者无法运送的商品等时。

第15条(商品等的退换)

  • 除应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以外时,本公司不接受会员对商品等的退换。
  • 关于因应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而进行的商品等的退换申请,会员应在包含商品到达指定运送地址之日在内的7日以内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与本公司联系,超过该期限后的商品等的退换申请,本公司将不予受理。
  • 关于上款所规定的应归责于本公司事由的退货,本公司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将会员已支付的商品货款等退还给会员。
  • 关于第2款所规定的应归责于本公司事由的更换,不必追加会员负担,按照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对商品等进行更换。
  • 不拘以上4款之规定,商品等属半旧商品(系指旧物营业法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旧物,下同)时,本公司不能接受会员的更换申请。并且,对于会员关于半旧商品的退货申请,在本公司就其是否存在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尚存有疑义,且供应商通过网站等公开了独自的退货受理标准时,可酌情考虑该退货受理标准,根据本公司的裁度决定可否退货。
  • 商品等被确认为初期不合格时,会员应与制造该商品等的厂家直接联系要求予以维修或更换等。本公司及本公司供应商恕不受理因商品初期不合格导致的商品等的退换申请。

第16条(咨询等)

  • 本公司不受理会员以本公司另行指定的方法以外的咨询及本公司另行指定的语言以外的咨询。
  • 本公司不就会员咨询的答复时期及答复内容的正确性、合目的性、可靠性作出保证。

第17条(拒绝提供本服务)

  • 本公司在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以下所规定的事由时,即使在曾经承诺提供本服务时,仍可拒绝提供本服务:
    • 认定会员信息中存在虚假的事实时;
    • 商品等属于第12条(本服务禁止使用的商品)所规定的商品时;
    • 会员的住所或商品等的指定运送地址无法确认时;
    • 会员不支付商品货款等时;
    • 会员申请采购的商品等难以获取时;
    • 会员无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商品等时;
    • 会员违反本协议时;
    • 本公司判定存在其他不适当情形时。

第18条(价格的变动)

  • 会员事前接受,合作网站上所标示的商品等的价格是不稳定变动的,在申请本服务后,有可能违反会员意愿地严重下跌,会员不能以商品等的价格在申请本服务后发生变动为理由解除买卖合同。

第19条(本服务的变更及废止)

  • 本公司可随时不进行事前通知而对本服务的内容进行变更或废止。即使在因变更或废止而使会员产生亏损或损失时,本公司也不承担该责任。

第20条(本服务的中断、停止))

  • 符合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本公司无须事前通知会员,可暂时中断或停止本服务的部分或全部:
    • 对提供本服务的装置、系统实施定期或临时的保养检查、更新时;
    • 因火灾、停电、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难以提供本服务时;
    • 电信运营商不提供必要的服务时;
    • 除上述外,本公司认为需要暂时中断或停止本服务时。
  • 本公司对由于发生暂时中断、停止提供本服务等而使会员蒙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21条(禁止行为)

  • 会员在使用本服务时不得做出下列各项之一的行为或有其可能性的行为:
    • 以非法的目的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侵犯或有可能侵犯本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肖像权、公开形象权及其他权利或利益的行为;
    • 与欺诈等犯罪有关的行为;
    • 冒充第三方使用本服务的行为;
    • 非法使用本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设备,或对其运营造成障碍的行为;
    • 违反法律、本协议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 妨碍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 除上述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 会员违反本协议使本公司蒙受任何损失时,本公司可要求会员赔偿损失。

第22条(非保证)

  • 本公司不保证会员向本公司申请采购的商品等本公司能在合作网站上买到。
  • 关于在合作网站上刊载的信息中明确标示为由本公司以外的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本公司不保证其正确性。
  • 本公司不保证在会员使用本服务时不受到因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等而造成的损失。
  • 关于会员在使用本服务时使用的任何机器、软件,本公司也不对其工作作出保证。
  • 不对本公司在本服务中管理的系统的工作作出保证。
  • 会员使用本服务时,应自己负责并负担费用准备必要的机器及通信环境,本公司概不负担这些机器及通信费用。

第23条(本公司责任的范围)

  • 本公司关于会员向本公司申请本服务的商品等因应归责于本公司的事由使会员蒙受损失时,本公司以从会员处收取的商品货款等的合计金额为上限赔偿其损失。但是,因本公司的故意或严重过失时,不在此限。
  • 本条规定了本公司对于会员的全部责任,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赔偿会员的丧失利益、间接损失、特殊损失、律师费用及其他本条中未规定的损失。但是,因本公司的故意或严重过失时,不在此限。

第24条(存续条款)

  • 无论何种理由,即使在会员丧失会员资格后,第4条(会员ID及密码的管理)第3款、第4款及第5款第2句、第5条(申报事项的更改等)第2句、第7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第8条(退会)第3款及第4款、第11条(商品等的采购等)第11款及第12款、第13条(商品等的运送)第4款及第6款、第14条(买卖合同的取消)第2款第2句、第15条(商品等的退换)、第16条(咨询等)、第18条(价格的变动)、第19条(本服务的变更及废止)第2句、第20条(本服务的中断、停止)第2款、第21条(禁止行为)、第22条(非保证)、第23条(本公司责任的范围)、第25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的规定仍然有效。

第25条(准据法及管辖法院等)

  • 本协议的准据法为日本法。
  • 就本协议产生争议时,以东京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 无论何种理由,即使在本协议的一部分无效时,也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2013年11月5日 制定

NaviPlus株式会社

分类
  • 女装

  • 男装

  • 食品

  • 渔具

  • 户外

  • 旅行用品

  •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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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发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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